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張盧水只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被 告 張丁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讓渡書所示水井之讓渡費,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