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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被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369 號提存通知書,其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