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0號原 告 林坤瑞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告 林義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命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其所有屏東縣○○鎮○○段○○○○○○○○○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同段1046-91 地號土地,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法定空地分割,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經依職權調查仍不明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被告林義國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