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李王英金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10 元【計算式:(97.75 +24
5.11)×35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