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林勝明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被 告 龍峰寺法定代理人 陳惠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應領工資差額新台幣(下同)2 萬5,
652 元、延長工時工資30萬1,855 元、預告期間工資2 萬2,000元、退休金12萬6,238 元及資遣費9 萬6,709 元,合計57萬2,45
4 元(計算式:25652+301855+22000+126238+96709 =57245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延長工時工資及預告期間工資部分之裁判費3,75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經扣除後,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為4,405 元(計算式:0000-0000×1/2 =44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