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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3 項暨第5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並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有關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3 項暨第5 項命原告負擔仲裁費用部分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