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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鄭欣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美玲間請求返還貨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返還貨品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