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陳玉鳳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應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8,1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
18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