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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號抗 告 人 蘇秀山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用語為請求更正第二審裁判費及聲請退還超收一審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