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周碧雲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被 告 張仁吉

黃瓊慧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在其等臉書個人網頁貼文,或於他人網頁留言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實或謾罵伊之文字,致伊之名譽受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二者請擇一為有利於伊之判決)及第

19 5條第1 項規定,伊得請求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慧賠償伊各新台幣(下同)215 萬元、130 萬元及15萬元,以資慰藉,並請求其等分別將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之內容,在臉書個人網頁公開刊登3 日,暨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刊登3 日,以回復伊之名譽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慧應各給付原告

21 5萬元、130 萬元及1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慧應分別將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之道歉啟事,於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個人網頁公開發文刊登3 日,並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版面8.5 公分乘以5 公分)刊登3 日。㈢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等固有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發表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言論,惟其等所發表之內容,乃就公共事務所為意見表達,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均有所本,應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以其名譽權受損,請求其等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法均屬無據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發表如各該附表所示言論。又原告現為屏東縣議員,其所經營之新開畜牧場、樂樂畜牧場與訴外人王健民所經營之和平畜牧場、周伯彥所經營之成功畜牧場及其夫郭振堂所經營之仁愛畜牧場(下稱系爭5 家養雞場),經屏東縣政府以其因使用共同排水口,應合併計算飼養規模,已達應設置廢污處理設備之規模,而未依畜牧法第5 條第3 款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為由,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發函廢止畜牧場登記,並註銷畜牧場登記證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屏東縣政府行政裁處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89-307 頁),堪信為實在。

四、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倘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於法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又陳述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就其論述內容,應先為合理之查證,始得免責。其查證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52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次,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之意旨,且考量民法之本質功能後,於判斷系爭言論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時,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0 條第3項前段規定。如行為人明知所言不實,而仍率意為之,除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者外,應構成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而如行為人能證明其所言為真實者,即應不構成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而於無法證明系爭言論為真之時,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以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間之平衡,應視言論對象之身分與言論內容之性質,設定不同程度之注意義務,就行為人違反義務之情狀定其責任。如所發表言論之對象為重要公職人員或就公共事務討論具實質影響力之政治人物,除明顯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者外,應予以適當之表意空間。是如該類言論損及上開人員之名譽,於所言無法證明為真實者,僅於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情節重大,亦即極端違反「一般負責任且對他人名譽權有適當尊重之人」為相同言論時,所應為之查證與合理判斷,且其違反之情事足以顯示行為人對事實真相缺乏合理之關注,始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行為。而言論之對象為一般私人,且言論僅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於言論無法被證明為真實時,行為人如未能證明其所言為真實,又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者,即不能免除侵害他人名譽之責任(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㈡經查:

⒈被告林文央部分:

⑴關於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21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林文央以雞

妖、雞屎雲、妖魔周家勢力、周雞屎、周雞屎雲、黑心、泯滅良知、他媽的周碧雲、多了懶覺、真是毒、雞屎雲、臭雞、雞屎味、雞屎臭味及雞屎煙味等文字形容原告或系爭5 家養雞場,屬惡意詆毀,乃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為被告林文央所否認,並辯稱:伊所稱雞妖係指系爭5 家養雞場,其產生之雞屎惡臭,長期污染屏東縣枋寮鄉,伊因聞到惡臭,感到很不舒服,因此發表上開文字,並無惡意詆毀等語。經查,系爭5 家養雞場附近居民就系爭5 家養雞場所生臭味,共有370 餘人於104 年間連署提出抗議,且系爭5 家畜牧場自105 年起至107 年止,因生臭味遭檢舉將近400 次,其中數次經屏東縣環保局認有異味而勸導,107 年屏東縣枋寮鄉鄉長選舉,候選人丁勇智、徐正南均以解決系爭5 家養雞場之臭味為政見,現任枋寮鄉鄉長陳亞麟當選後,亦承諾解決樂樂養雞場環境污染問題等情,有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

4 年6 月15日函所附連署書、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 年

9 月12日函所附檢舉記錄、屏東縣政府108 年9 月27日函、選舉文宣及新聞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5-72 、93-9

9 、323 、324 頁、卷㈢第181-249 頁),足見系爭5 家養雞場產生異味之問題,已影響周圍居民之生活起居,應屬公共事務,則被告林文央就此公共事務,影射系爭5 家養雞場為雞妖,並以雞屎雲、妖魔周家勢力、周雞屎、周雞屎雲、黑心、泯滅良知、他媽的周碧雲、多了懶覺、真是毒、雞屎雲、臭雞、雞屎味、雞屎臭味及雞屎煙味等文字,形容原告及其所經營之新開畜牧場及樂樂畜牧場,各該文字雖有戲謔嘲諷之意,然其內容並未逸脫系爭5 家養雞場所生臭味之公共事務範圍,核屬被告林文央對公共事務所為意見表達,依上開說明,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無不法可言。又附表一編號10、15所示文字,雖有「他媽的」及「幹」等依社會觀念常認屬粗鄙不堪之文字,惟我國憲法對於言語粗鄙或用詞典雅之人,其言論自由之保障並無不同,觀之被告林文央張貼文字之起因及相關情狀,應認被告林文央係以上開文字表達自己對於系爭5 家養雞場所生惡臭之氣憤,而非欲以有性意涵之文字貶低原告之社會地位,亦難認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⑵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2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林文央以一「隻」

外來的「母」的等牲畜之方式稱呼原告云云,惟為被告林文央所否認,並辯稱此部分係因長期惡臭之事實所發表之言論,並非以此侮辱原告。經查,被告林文央所發表此部分文字,整體觀之仍係提及系爭5 家養雞場所生臭味之問題,且「隻」為單位形容詞、「母」字係形容雌性「動物」,被告林文央係以此對比「地方三位議員,都帶把的」之前文,藉以彰顯男、女之比較,而非以此指稱原告為牲畜,其用詞雖非典雅,惟依上開說明,仍難認屬惡意評論,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足採。

⑶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3至32、41至49部分:按土地所有人經營

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77

4 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該法第1 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參照)。依此判例意旨可知,不能僅以所排放之空氣符合法規,即謂無污染。本件原告主張系爭5 家養雞場係以先進設備處理臭味,且經他人多次檢舉,屏東縣環保局均未裁罰,足見並無被告林文央所訛稱之惡臭可言,被告林文央所發表此部分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為被告林文央所否認,並辯稱:系爭5 家養雞場確有逸出臭味,伊發表此部分文字並無不實等語。經查,系爭5 家養雞場自105 年起至107 年止,共遭檢舉近400 次,其中數次經屏東縣環保局認有異味而勸導,且系爭5 家養雞場迭經周遭居民連署抗議,迄至107 年枋寮鄉新任鄉長就職時,仍以解決系爭5 家養雞場之臭味為要務,業據前述,足見系爭5 家養雞場並非全無臭味逸出,縱使未經屏東縣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或其他行政法規加以裁罰,依上開說明,仍不能即謂無污染或無臭味,則被告林文央辯稱其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3至32、41至49關於系爭5 家養雞場有臭味逸出之內容,係因親自聞到臭味使然,並非不實等語,即堪以採信。從而,被告林文央所發表文字既非不實,依上開說明,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可言。

⑷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3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林文央發表「屏東

縣府水利處,如何給周碧雲議員開方便之門」文字,指稱原告與屏東縣政府間有不法、包庇情形云云,惟為被告林文央所否認,並辯稱:一般來說防汛道路不可埋管,但屏東縣政府水利處竟准許埋管,因此發表上開文字等語。經查:原告係屏東縣議員,乃重要之公職人員,且被告林文央發表上開內容,並非原告之私德問題,依上開說明,應給予被告林文央適當之表意空間。又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據其檢附去函屏東縣政府之105 年3 月10日枋鄉農業字第10530056700 號函,略以:另鈞府水利處(按即屏東縣政府水利處)同意該等養難場(按即系爭5 家養雞場)係以「附掛水管方式」配管自來水管,台灣自來水公司即依據該函配送自來水,惟同年6 月12日本所勘查現場係以埋設管線於水防道路邊坡方式進行引水,且鈞府104 年8 月24日屏府水工字第10426924400 號函通知樂樂等養雞場改善引水方式,即表示該等養雞場配管方式錯誤,其引水行為是否合法?等語,足見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對系爭5 家養雞場於防汛道路埋設水管是否適法一節,亦有所疑慮,則被告林文央就屏東縣政府於10

5 年11月9 日許可樂樂畜牧場埋設水管一節,認有不法、包庇之情形,而於105 年11月10日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文字,並非毫無根據,應認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尚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

⑸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4至40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林文央發表如

附表一編號34至40所示文字,不實指稱原告與屏東縣長潘孟安間有不法、包庇之情事云云,惟為被告林文央所否認,並辯稱:伊發表上開言論係指系爭5 家養雞場有違反畜牧法等規定之情事,且縣政府對於系爭5 家養雞場所生臭味,遲未處理,因此認為縣政府對原告有所關照等語。經查,被告發表此部分言論,其所指稱「包庇、圖利」、「違法裁量」、「便宜核准」之對象均為屏東縣長潘孟安,並非原告,且系爭5 家養雞場因使用共同排水口,應合併計算飼養規模,已達應設置廢污處理設備之規模,卻未依法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確有違法之事實,原告亦自承系爭5 家養雞場自設立至今,其硬體設備並未變更,足認上開違法情事,自系爭5家養雞場設立時即已存在,則被告林文央發表上開文字指摘潘孟安未依法處置,堪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認間接指述原告有不法情事,亦難謂其發表上開文字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原告以此請求被告林文央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

⒉被告張仁吉部分:

⑴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 至6 、7 至12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張仁

吉惡意詆毀原告云云,為被告張仁吉所否認。經查: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 至5 及7 至12部分,均係關於系爭5 家養雞場所生臭味,對原告有所揶揄嘲諷,依上開關於被告林文央之⑴部分之說明,應屬對於公共事務之意見表達,難認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6 部分,被告張仁吉係指稱傳達訊息給原告之人為「內鬼」,並未提及原告,此部分難謂已貶損原告之名譽。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所為此部分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云云,為無可採。

⑵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3至20部分:原告主張系爭5 家養雞場並

無臭味,亦無污染,更無違法行為,被告張仁吉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3至20所示文字,詆毀原告所經營之養雞場,且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為被告張仁吉所否認。經查,系爭

5 家養雞場確有臭味逸出,及其設立之初,其硬體設備即有違反畜牧法規定等情,業據前述,則被告張仁吉發表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3至20之言論,指稱系爭5 家養雞場有惡臭、對環境污染及違法等情,尚非不實,依上開說明,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⑶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1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拍攝位於台

糖養豬場之影片,於說明中加入「議員的養雞場」之文字,使閱聽者誤以為該影片係指稱原告所經營之養雞場,以此混淆視聽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惟為被告張仁吉所否認,並辯稱:伊於影片中清楚說明拍攝位置係台糖養豬場,並非以此混淆視聽等語。經查,被告張仁吉於影片中已說明拍攝位置係台糖養豬場後方,亦說明影片中之穢物為「豬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被告張仁吉雖於影片下方說明記載「議員的養雞場」之文字,惟其前後文係「……別讓我們生活的空氣品質大打折扣,除了議員的養雞場以外,屏東縣環保局亦是幫兇……」,則被告張仁吉提及原告所經營之養雞場,僅係作為發出臭味者之例示,而非指稱影片內即為原告經營之養雞場,閱聽者觀看影片時,因被告張仁吉就拍攝地點及內容已有說明,亦不致誤認系爭影片係針對原告之養雞場,則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以混淆視聽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為不足採。

⑷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2、23、24部分:原告雖主張被告張仁吉

不實指控原告指揮警察,或妨礙屏東縣政府公務員辦公,以此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惟查,原告所經營樂樂養雞場運送雞隻外出販賣時,曾因有群眾陳抗事件,故警方到場排除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張仁吉發表文字指稱樂樂養雞場出雞有警方戒護之事實,並非不實,其以此對原告有所評論,依上開說明,難謂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⑸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5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發表文字指

稱原告養雞場之雞隻為基因改造等憑空捏造之事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為被告張仁吉所否認,並辯稱:伊僅係懷疑,而非肯定原告所養雞隻為基因改造等語。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張仁吉發表上開文字貶損原告之名譽,惟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5之內容,有「我們不敢確定樂樂養雞場是不是也是這樣」、「我們真的很害怕這些白肉雞吃的東西到底是什麼?」、「你的雞從飼養到可以賣只要五周(週)、就跟影片中的美國一樣難道妳的雞也是基因改造的嗎?我們非常懷疑!」等語,已一再強調僅為質疑,難認係指稱原告飼養基因改造雞隻。又縱認被告張仁吉係指稱原告養雞場之雞隻為基因改造,飼養基因改造雞隻並非違法,難謂徒以上開文字即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則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憑空捏造原告飼養基因改造雞隻,而貶損原告之名譽云云,為不足採。⑹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6至29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張貼「

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場後方抓到死雞」影片,並於影片中陳稱「105 年4 月份樂樂養雞場雞隻感染禽流感」等語,係發表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為被告張仁吉所否認,並辯稱該影片內容為真,被告係以在樂樂養雞場後方抓到之死亡白肉雞,推論飼養白肉雞之樂樂養雞場有禽流感,並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經查,養雞場是否有禽流感發生,牽涉民眾食安及是否整場撲殺避免擴散等問題,就此部分所為言論,應屬對於公共事務所為言論,依上開說明,應受最大限度之保障。又原告並不爭執該影片有被告張仁吉於排水溝中抓取死雞之畫面,則被告張仁吉確於樂樂養雞場後方排水溝發現並抓取2 隻死雞一節,堪信為實在。其次,該病死雞經送驗後,檢測結果為H5N2陽性,有被告張仁吉提出之檢測通報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3頁),被告張仁吉自樂樂養雞場後方排水溝抓取死雞送驗,檢驗結果為禽流感,則其推論樂樂養雞場有禽流感發生,並非毫無依據,且已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準此,被告張仁吉指稱樂樂養雞場有禽流感一節,難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被告黃瓊慧部分:

⑴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5 部分:原告主張被告黃瓊慧以「不

要臉」、「周雞屎雲」、「雞死雲」、「臭數吖」稱呼原告,係對原告公然侮辱且惡意詆毀云云,惟為被告黃瓊慧所否認。經查,依被告黃瓊慧留言內容及回應對象可知,上開言論均係因系爭5 家養雞場產生臭味之公共事務,所生對於原告之評論,尚不能僅以其內容對原告有所貶抑,而與無端謾罵他人或借公共事務對他人人身攻擊等同視之,即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主張被告黃瓊慧發表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 至3 部分,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為不足採。

⑵如附表三所示編號6 部分:原告主張被告黃瓊慧以「臭癟三

」辱罵原告,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為被告黃瓊慧所否認,並辯稱:伊雖在刑事庭認罪,惟伊心裡其實不想認罪,伊說臭癟三係因伊認為原告在殺雞儆猴,臭癟三的意思就是臭數吖等語。查被告黃瓊慧因發表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文字,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易字第32號判處公然侮辱罪刑罰金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

0 元折算1 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查明無訛,惟本院仍得本於職權依卷內相關證據認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又所謂「臭癟三」,雖有指稱遊手好閒,窮極無聊的小混混等含意(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他字第2843號偵查卷第24頁),惟文字使用本有因時而異,不斷演進之特性(諸如時下所謂「旋轉」亦有「欺騙」之意),不能僅以教育部頒字典即定義被告黃瓊慧所使用文字之真意,且被告黃瓊慧係於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貼文下方留言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文字,即「三位議員,到校,關心我餒,對付我丈夫不到,找我這女人,臭癟三」,依其留言情境及內容,則被告黃瓊慧辯稱其稱「臭癟三」意思是「臭數吖」(即膽小鬼)等語,應屬可採。其次,原告於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2843號偵查案件中自承,其確有發文瞭解被告黃瓊慧體罰學生之事實,則被告黃瓊慧發表文字指稱原告等3 位議員到校關心被告黃瓊慧一節,即非不實。準此,被告黃瓊慧所指稱3 位議員到校關心一節,既非不實,被告黃瓊慧雖使用非典雅之「臭癟三」指稱原告為膽小鬼,惟原告為屏東縣議員,屬公職人員,其行使議員職權所為,屬可受公評之事,應認被告黃瓊慧發表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文字,尚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情節重大,依上開說明,難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依上所述,被告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字,並無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判決:㈠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慧應各給付原告215 萬元、130 萬元及1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慧應分別將如附表四編號

1 、2 、3 所示之道歉啟事,於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個人網頁公開發文刊登3 日,並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版面8.5 公分乘以5 公分)刊登3 日,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一 :原告主張被告林文央之侵權行為言論┌─┬───────┬───────┬────────────────────────────────┐│編│於原告民事陳報│ 日期 │ ││號│暨追加起訴狀之│(民國年月日)│ 貼 文 或 留 言 內 容 ││ │編號 │ │ │├─┼───────┼───────┼────────────────────────────────┤│1 │一.㈠.1.甲.a │105.04.09 │各位網友,鄉親:明天4 月10日,晚上7:00,因枋寮鄉水底寮部落,居民││ │ │ │長期飽受五隻雞妖,每晚排放濃厚的雞屎味,引發人神共憤,觀音菩薩,││ │ │ │聞聲救苦,明晚請各位能到水底寮三顆榕樹下,集合前往下路巷,請庄母││ │ │ │抓雞妖,去瘟疫,請各位踴躍攜伴參加,人神共舉,共同守護地方,拜託││ │ │ │各位發動並分享通知,自救會長林文央,本人懇託,這五隻雞妖是周碧雲││ │ │ │議員所養,因無力抗上,所以請菩薩淨水洗淨地方,這五隻妖名為新開,││ │ │ │樂樂,和平,仁愛,信義,各位請來幫我們,並在現場給各位發聲。 │├─┼───────┼───────┼────────────────────────────────┤│2 │一.㈠.1.甲.b │105.04.11 │各位鄉親:水底寮昨晚的觀音抓雞妖,在完全被警方護衛下,載走了數萬││ │ │ │隻的周碧雲雞,也圓滿結束這活動,我們不是暴民,是想安居樂棠的居民││ │ │ │,如此只顧議員的雞,傷害我善良百姓的呼吸權,因為縣長的一章,判定││ │ │ │我們生活的無期徒刑,我們無助的自救,只能請求神明的無形力量(下略││ │ │ │) │├─┼───────┼───────┼────────────────────────────────┤│3 │一.㈠.1.甲.c │105.04.14 │其實從這麼多次的抗爭,及被周碧雲告,我一直把自己的苦,吞在自已的││ │ │ │肚子,我其實從沒想過其他,只想我的鄉親,回到以前的清靜,安靜,充││ │ │ │滿人情味的枋寮鄉…(上略)累真的很累,苦真的很苦,我兩夜沒睡,是││ │ │ │正常,只心繫禽流感的威脅,我是道地的枋寮人,生活在這裡,我真的只││ │ │ │希望大家團結,力抗外來妖魔周家勢力,早日脫離苦海,也特別感恩我的││ │ │ │老板,蘇震清委員(阿忠)立委,支持文央,讓我們一起努力守護家園,││ │ │ │不分彼此,不分黨派,萬眾一心,力博雞妖 │├─┼───────┼───────┼────────────────────────────────┤│4 │一.㈠.1.甲.d │105.04.15 │我敬愛的各位:已經凌晨1 點了,為了樂樂等雞場,我已瘦了一圈,五公││ │ │ │斤,為了周雞屎,我的老婆,都發聲了,只愛周雞屎,忘了她的存在,為││ │ │ │了下次活動,我必須募款…(上略)拜託最近讓我冷靜一下,我老婆在抗││ │ │ │議,我父親在化療,母親開刀二次,最近又為了周雞屎,兩天睡6 小時,││ │ │ │我老婆說我愛上,周雞屎了,我臉上三條線,為了枋寮鄉親,我拼了,我││ │ │ │也知道,周又想告我了,我不怕,因為鄉親會陪我去(下略) │├─┼───────┼───────┼────────────────────────────────┤│5 │一.㈠.1.甲.e │105.06.21 │真是他媽的周雞屎雲,現在全水底寮的雞屎雞腥味,還真是臭到睡不著,││ │ │ │那無用的縣政府…(上略)潘縣長,您深夜聞到的雞屎味在這裡,您今天││ │ │ │的畢業生觀看的影片,真是有够難看,把縣政處理好,把樂樂雞場牽到您││ │ │ │的家鄉,您那麼愛周的雞,快搬走吧!不要一張嘴,安居樂業?(下略)│├─┼───────┼───────┼────────────────────────────────┤│6 │一.㈠.1.甲.f │105.06.23 │希望天佑枋寮,能讓沒良心的周雞屎雲等人,一,一得到報應,還我居住││ │ │ │正義,也希望潘安來面對鄉親,看你的安雞樂業,是鎮暴對抗住民正義,││ │ │ │浪費國家資源,去保護周雞屎的白肉雞,你們愧對人民的託付,只想賺黑││ │ │ │心錢,、祈望你們放下屠刀吧,不要再傷害我們枋寮人吧, │├─┼───────┼───────┼────────────────────────────────┤│7 │一.㈠.1.甲.g │105.06.27 │真的臭到無法睡,臭到醒來,無處可躲,周碧雲,潘孟安,郭振堂,等你││ │ │ │們這些黑心集團,真的無視別人嗎?只要你們賺大錢,都不知道我們活的││ │ │ │很辛苦嗎?每人咀咒著你們,你們不信報應嗎?我們已受不了了,一定跟││ │ │ │你們用命拼! │├─┼───────┼───────┼────────────────────────────────┤│8 │一.㈠.1.甲.h │105.09.06 │為了地方被周碧雲蓋了五座養雞場,真讓我們美麗的鄉村,頓時變成臭氣││ │ │ │之鄉,損失的不止鄉親的健康,生活,更是讓我們這一大片土地,房子,││ │ │ │不值錢了,這是什麼道理,一定要死賺這種錢,泯滅了良知,為了力拼妳││ │ │ │,我頭髮在近一年中,白了好多,當她放養雞,臭到無法睡,違背良心,││ │ │ │還一直告我(下略) │├─┼───────┼───────┼────────────────────────────────┤│9 │一.㈠.1.甲.i │105.09.19 │那雞屎雲,又放毒氣了 │├─┼───────┼───────┼────────────────────────────────┤│10│一.㈠.1.甲.j │106.04.12 │各位鄉親:現在水底寮雞惡臭,真是他媽的周碧雲,請各位打這支手機…││ │ │ │(上略)我們偉大的環保局長手機,打爆吧!(下略) │├─┼───────┼───────┼────────────────────────────────┤│11│一.㈠.1.甲.k │106.07.01 │我看這幾天,屏東最火紅的議員,都佔了頭版ㄟ,好紅的周碧雲,也不知││ │ │ │道她放在公路旁的大看版,有沒有依你懶覺的圖丫,可以請網友設計,寄││ │ │ │給她,可是要把以前的照片跟現在看版的,及懶覺的圖一併設計在一起,││ │ │ │請她改一下路旁的看板,尤其是昌隆那一塊,多了懶覺一定再度能再戰立││ │ │ │委!!一定當選,大家幫忙給周議員這個好提議!(下略) │├─┼───────┼───────┼────────────────────────────────┤│12│一.㈠.1.甲.l │106.07.03 │周碧雲議員:人ㄚ不漂亮,沒關係,改造也是必然,但心地必須善良,妳││ │ │ │來我枋寮鄉,為了賺錢養雞,毒害我鄉民,經營學校營養午餐,學生常中││ │ │ │毒,妳可真是毒ㄚ?(下略) │├─┼───────┼───────┼────────────────────────────────┤│13│一.㈠.1.甲.m │106.07.29 │各位鄉親:枋寮鄉全部淪陷,這是我家,淹了一尺多,如果這是天災使然││ │ │ │,大家是否也想想,有沒有人為禍端,水底寮從沒如此慘過,是否上天也││ │ │ │在為地方,不團結‧選錯人有關係?自樂樂養雞場來了以後,破壞水底寮││ │ │ │的地脈,連神明都不敢住,這是否也在意味著,再不團結,可能此處無法││ │ │ │住人?(下略) │├─┼───────┼───────┼────────────────────────────────┤│14│三.㈠.2. │107.07.31 │現在凌晨一點了,全枋寮鄉都在享受雞屎雲的雞臭味,我打了環保署,那││ │ │ │環保署的值班人員好無奈(下略) │├─┼───────┼───────┼────────────────────────────────┤│15│三.㈠.6. │107.08.16 │【於張仁吉臉書貼文:「枋寮人,要幸福唷(附圖為原告競選看板之照片││ │ │ │)」下方留言】 ││ │ │ │幹!臭雞 │├─┼───────┼───────┼────────────────────────────────┤│16│一.㈠.1.乙.a │106.04.06 │各位鄉親:我們的刼難又來了,這周碧雲的臭雞屎味,又來襲了,而且會││ │ │ │愈來愈重,我們的安居,又來挑戰了!(下略) │├─┼───────┼───────┼────────────────────────────────┤│17│一.㈠.1.乙.b │106.07.25 │枋寮鄉親又在受周碧雲的雞屎烟味,好痛苦!沒法安眠(下略) │├─┼───────┼───────┼────────────────────────────────┤│18│一.㈠.1.乙.c │107.02.16 │這新的一年剛開始,全水底寮、枋寮鄉,就受到周碧雲養雞場的臭氣蹂躪││ │ │ │,這真的是要感謝那個蓋章的潘縣長孟安、她可能想殺了枋寮鄉人,我一││ │ │ │直很懷疑、這種縣長把屏東到底帶到那裡了,車子一開出去到佳冬雞豬味││ │ │ │,到新埤豬屎味,到響潭一樣周碧雲的雞屎味,我真的想希望各鄉很臭的││ │ │ │、地方的人、是否要團結不要再把票投給這些沒良心的人(下略) │├─┼───────┼───────┼────────────────────────────────┤│19│三.㈠.3. │107.08.05 │各位枋寮鄉親:雞屎味臭到不行,再打電話報案吧!明天晚上8:00 在水││ │ │ │底寮第二老人會、自救會開會討論如何對付周碧雲的雞屎味,這次一定要││ │ │ │團結!守護自己的家鄉,請踴躍出席! │├─┼───────┼───────┼────────────────────────────────┤│20│三.㈠.4. │107.08.06 │各位鄉親:不要忘了今晚8 :00在枋寮環境污染之就會要開全村會議!請││ │ │ │踴躍參加如何對付周碧雲的惡臭!地點(第二老人會館) │├─┼───────┼───────┼────────────────────────────────┤│21│三.㈠.5. │107.08.08 │現在真的臭到想吐,睡不了打了…(上略)這有錄音的,結果環保局說前││ │ │ │一班人有來看了,我問他?周碧雲的雞臭昧是用看的嗎?他不知道如何回││ │ │ │答我!這就是屏東縣的無限可能! │├─┼───────┼───────┼────────────────────────────────┤│22│一.㈠.1.丙 │106.07.28 │(上略)我們想問潘大縣長?這雞舍,您有投資,還是有其他…,還是您││ │ │ │只見周碧雲就軟趴趴,好奇怪?也是可悲啦,地方三位議員,都帶把的,││ │ │ │竟輸一隻外來的母的,這明年要選了吶,真又要悶不吭聲,臭死,害死枋││ │ │ │寮鄉親嗎?(下略) │├─┼───────┼───────┼────────────────────────────────┤│23│一.㈠.2.甲.a │105.09.03 │現在已經12奌多了,整個枋寮鄉,水底寮部落雞屎,雞腥味,籠罩著,又││ │ │ │是周碧雲大議員,財團的樂樂等五家圍一場的白肉雞養雞場的臭氣,正又││ │ │ │侵蝕著本鄉住民的健康,而賺取白花花的銀兩,而環保局的魯大局長,潘││ │ │ │縣長,均在睡大覺,說測空氣,我看似乎是放屁安狗心吧?(下略) │├─┼───────┼───────┼────────────────────────────────┤│24│一.㈠.2.甲.b │105.11.08 │深夜了,但水底寮及枋寮部落,却依然沉浸在周碧雲的樂樂養雞場的臭毒││ │ │ │氣中,去年的抗爭到現在,潘縣長:我想問您,枋寮人,對不起您嗎? 這││ │ │ │種生活,您真視而不見嗎?到處聽到鄉親對您的噓聲,您真的對2 年的施││ │ │ │政滿意嗎?(下略) │├─┼───────┼───────┼────────────────────────────────┤│25│一.㈠.2.甲.c │106.02.22 │整個枋寮鄉,現在籠罩在周碧雲的樂樂等五大雞場惡臭中,結果臭那麼久││ │ │ │了,那核准的潘孟安縣長,依然不以為意,真以為他官大不管別人死活,││ │ │ │這臭味真無法安眠!安雞樂業,真他媽的有梗!(下略) │├─┼───────┼───────┼────────────────────────────────┤│26│一.㈠.2.甲.d │106.04.09 │各位好友:欲哭無淚的枋寮鄉親,現在空氣中雞煙臭屎味,來自周碧雲議││ │ │ │員的養雞場臭氣!縣長很挺這五大雞場,各位忍無可忍,打電話吧!(下││ │ │ │略) │├─┼───────┼───────┼────────────────────────────────┤│27│一.㈠.2.甲.e │106.05.31 │在這寧靜的夜裡,鄉下地方枋寮鄉,又沉浸在周碧雲的樂樂養雞場的臭雞││ │ │ │烟味中,輾轉難眠!(下略) │├─┼───────┼───────┼────────────────────────────────┤│28│一.㈠.2.甲.f │106.06.07 │現在水底寮真的很臭的雞味! 打了環保署,接電話的真的好了解地方的樂││ │ │ │樂養雞場,檢測不過,却無法開罰!因為五場合一不知哪一場?農委會也││ │ │ │解釋違法裁量,結果縣府至今就是不回應,這偉大的潘縣長,漠視中央的││ │ │ │指令,至今不撤他的N 畜養登記,而且要枋寮居民去默默承受周碧雲議員││ │ │ │製造的空污,這真是屏東縣長的安雞樂業!(下略) │├─┼───────┼───────┼────────────────────────────────┤│29│一.㈠.2.甲.g │106.06.10 │這水底寮臭了20幾天,周碧雲出完雞了,這空污潘大縣長似乎也不想處理││ │ │ │,欺負我枋寮人的首長!真該為您喝采,這污染近3年了!(下略) │├─┼───────┼───────┼────────────────────────────────┤│30│一.㈠.2.甲.h │106.06.12 │屏東縣枋寮鎯更慘,萬丹慘,九如慘,萬巒慘,恒春慘,各地都臭,污水││ │ │ │嚴重,空污,水污,枋寮有垃圾山,台糖養豬場,周碧雲議員的五場合一││ │ │ │養雞場,爐渣場,工業區,現在枋寮鄉又沈浸在第五選區周碧雲議員的樂││ │ │ │樂養雞場的空污臭氣中,我們安雞樂業的偉大縣長ㄚ,我跟您說,您ㄚ才││ │ │ │是把屏東推向深淵的人!(下略) │├─┼───────┼───────┼────────────────────────────────┤│31│一.㈠.2.甲.i │106.08.03 │枋寮鄉水底寮部洛:剛受完2 次淹水災難,現在依然再默默承受周碧雲議││ │ │ │員的養雞場,臭味的長久襲擊!雖死了9 萬隻雞,但依然的臭,各位全國││ ○ ○ ○鄉○○○○○道這種議員! 縣政府的縱容,有多可惡了?(下略) │├─┼───────┼───────┼────────────────────────────────┤│32│一.㈠.2.甲.j │106.09.29 │又是夜深人靜的時候,窗外飄來一陣陣的臭味、這是屏東縣議員周碧雲的││ │ │ │傑作,把惡臭放在我們枋寮鄉,也很奇怪,我們偉大的縣政府、依然高官││ │ │ │領高薪,政客搞勾結、爐渣全部屏東、我們的代議政治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 │ │?(下略) │├─┼───────┼───────┼────────────────────────────────┤│33│一.㈠.2.乙.a │105.11.10 │今天下鄉去看枋寮鄉,樂樂等五家養雞場的自來水管,去看屏東縣府水利││ │ │ │處,如何給周碧雲議員開方便之門,防汛道路,竟特准埋設水管,綿延2 ││ │ │ │公里,水錶扣鎖,怕被看到用水多少?並且回填的道路不平,造成通行者││ │ │ │的不便,真是屏東縣政府,才有的特准令,如果平民去申請不知道能立馬││ │ │ │核准?(下略) │├─┼───────┼───────┼────────────────────────────────┤│34│一.㈠.2.乙.b │106.02.15 │今天早上參加本村林老先生公祭,到場時,幾位鄉親問起周碧雲,樂樂等││ │ │ │五家養雞場的事,違法,違規,真的無法能治嗎?我真不知怎回答,又問││ │ │ │電視上一直在報H5N6禽流感,是會傳人的,而且無葯可救,提及那前2 次││ │ │ │,樂樂都中標,這次如果真的發生在周的樂樂,那怎麼辨? 我只回答,我││ │ │ │也不知怎麼辦,所以請鄉親去問縣長比較快,因為准了,就必須負責!但││ │ │ │2 年下來看到的是包庇,圖利周,却只是說謊,怠情,拖拉,來矇騙我枋││ │ │ │寮鄉親(下略) │├─┼───────┼───────┼────────────────────────────────┤│35│一.㈠.2.乙.c │106.04.07 │各位鄉親,這記錄著樂樂養雞場所有一切,一直以來潘孟安,很支持周碧││ │ │ │雲來糟踏枋寮鄉民,不在她選區養雞,來第三選區蹂躪我們,本村村民忍││ │ │ │無可忍,潘孟安避不相見,每次出雞都用鎮暴,了無人性的政客,這臭味││ │ │ │真的無法安眠(下略) │├─┼───────┼───────┼────────────────────────────────┤│36│一.㈠.2.乙.d │106.04.09 │每天我的服務件一大堆,從不喊累,但到家裡我很緊張,尤其是吃飽晚飯││ │ │ │後,因為看到我的鄉親只會說足臭ㄟ,代表ㄚ,這是安怎那ㄟ抗議這椎擺││ │ │ │ㄚ,她閣塊養,臭甲麥死,無法度睏,是安怎地方乎人欺負甲安ㄟ,我只││ │ │ │有一句話,阮鬼ㄟㄚ閣塊奮鬥,但是潘縣長足愛雞條ㄟ尤其是姓周ㄟ,,││ │ │ │閣准她鬥太陽能,乎大ㄟ想看麥,縣長講阮ㄟ抗爭是將社會,推向深淵,││ │ │ │我ㄟ感覺,伊為著周碧雲甲枋寮新埤,ㄟ人,萬丹,九如1 四處,攏足臭││ │ │ │,但是做秀真敖,足可恨ㄟ(下略) │├─┼───────┼───────┼────────────────────────────────┤│37│一.㈠.2.乙.e │106.06.08 │(上略)所有違法裁量,潘大縣長,丟回公所,找枋寮公所己對五場圍一││ │ │ │一事,行文至農委會,及您的縣政府,您今天又把球丟回公所,結果農委││ │ │ │會之回文,您却不理會,又要公所重發!縣長ㄚ,您有在關心縣政嗎?所││ │ │ │有的文件,都直指您對周碧雲的違法裁量,您却特准吶?(下略) │├─┼───────┼───────┼────────────────────────────────┤│38│一.㈠.2.乙.f │106.07.01 │還有一件事,向各位報告:依你懶叫的樂樂養雞場,都沒會勘完成,那大││ │ │ │有為的縣政府,竟然准他在雞場上裝太陽能板,這有沒有算圖利ㄚ,我公││ │ │ │所,代表會都退回,竟然縣府核准,各位請做留言,尤其請縣府說清楚,││ │ │ │議員的產業!縣府真周到,萬事都OK,臭死別人,蹧踏別人生活,製造污││ │ │ │染,縣長ㄚ,您也說明一下ㄚ,各位上官網問清楚,並留言! │├─┼───────┼───────┼────────────────────────────────┤│39│一.㈠.2.乙.g │106.08.06 │今天早上在樂樂養雞場旁的農民,到我家找我去看周碧雲,如何來蹧踏枋││ │ │ │寮人!一個的月的惡臭,在在考驗屏東縣長對周碧雲的疼惜!(下略) │├─┼───────┼───────┼────────────────────────────────┤│40│一.㈠.2.乙.h │107.02.19 │多災多難的枋寮鄉,這幾年,承蒙前代理鄉長林豐精的政治壓力核定通過││ │ │ │樂樂養雞場的申請,又在潘孟安的便利政治的合盟下,上任不到半個月,││ │ │ │即便宜核准五合一的周碧雲樂樂養雞場的畜產登記!枋察鄉親開始生活生││ │ │ │不如死,每當她的雞一養的開始,臭味更是讓人想吐,幾乎無法生存(下││ │ │ │略) │├─┼───────┼───────┼────────────────────────────────┤│41│一.㈠.2.丙.a │105.06.29 │(上略)腦海裡的思緒,竟落在我家部落的恐佈空氣(臭雞屎,腥味),││ │ │ │那是恐懼,是憂慮,是脅迫的公害,好幾天了,臭到醒來,真不知我的家││ │ │ │鄉,已長期被樂樂養雞場(周碧雲等人),長期空污強暴我們的健康,竟││ │ │ │然又是縣長說的合法,頓時的心痛,鄉親看我強力的在帶頭抗議,心疼我││ │ │ │,但有些人,卻潑上冷水直說(民不與大官鬥),我們是一群小民,袓先││ │ │ │在此生根,我們在這生活,從不與官交臂!!(下略) │├─┼───────┼───────┼────────────────────────────────┤│42│一.㈠.2.丙.b │105.09.11 │全國,全世界;各位鄉親好友晚安!屏東縣議員周碧雲,○○○鄉○○路││ │ │ │巷的五家養雞場,長期惡臭雞屎,腥味,污染著我們的土地、空氣,剝奪││ │ │ │強暴我們的生活權(下略) │├─┼───────┼───────┼────────────────────────────────┤│43│一.㈠.2.丙.c │105.11.09 │(上略)各位鄉親,從屏東上次的地溝油,屏東市的豬屎味,新埤的無照││ │ │ │養豬廢水,臭氣,萬丹的污染,到枋寮的台糖養豬場廢水,空污,周碧雲││ │ │ │議員的樂樂養雞場,空污,水污北勢溪,連病死雞,環保局的2 位科長,││ │ │ │視而不見,這種局長,竟然穩坐泰山,原因不出其二,因為污染元兇,都││ │ │ │是長官(下略) │├─┼───────┼───────┼────────────────────────────────┤│44│一.㈠.2.丙.d │105.11.26 │敬愛的枋寮鄉親:因樂樂養雞場,長期空污,糟踏地方,連縣府都無法有││ │ │ │作為,本自救會於明天上午9:30 在三顆榕樹那舉行一場拍攝,樂樂養雞││ │ │ │場,長期污染之記錄片(下略) │├─┼───────┼───────┼────────────────────────────────┤│45│一.㈠.2.丙.e │106.04.21 │今天為了樂樂養雞場,長期污染我枋寮鄉親一事,第二選區的代表,三村││ │ │ │村長,在縣長時間去縣府,由現秘書長黃肇崇,請至縣府會議室討論這些││ │ │ │違法裁量及更正所有不合法的問題,提出質疑(下略) │├─┼───────┼───────┼────────────────────────────────┤│46│一.㈠.2.丙.f │106.06.29 │辛苦勞累的一天,為了地方的污染問題,鄉長,農業課長,建設課,代表││ │ │ │會各代表,及我本人,村民,鄉親,共同的努力,剛抗議明徽企業的毒水││ │ │ │污染,賠償背信,緊接著抗議,陳情,提告,檢舉近三年的,周碧雲議員││ │ │ │的五大養雞場臭氣,污水,此時已半夜2 奌了,回想這近三年的記錄,真││ │ │ │是潸然淚下!(下略) │├─┼───────┼───────┼────────────────────────────────┤│47│一.㈠.2.丙.g │106.11.11 │今天早上10:30,我到枋寮高中去等潘大縣長,為什麼枋寮鄉每天晚上都││ │ │ │臭到沒有辦法睡!那樂樂養雞場明明就是違法、五合一的雞場,所有的幾││ │ │ │乎都違法!…(上略)那樂樂雞場,五合一違法,沒有五個出入口違法,││ │ │ │沒有獨立的放流口違法,沒有獨立電錶違法,抽取地下水違法,但我們的││ │ │ │潘大縣長、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耳不聰,目不明的一切當作無視!(下││ │ │ │略) │├─┼───────┼───────┼────────────────────────────────┤│48│一.㈠.2.丙.h │107.02.23 │各位枋寮鄉親:因為枋寮鄉,長期受到屏東縣議員周碧雲、的樂樂養雞場││ │ │ │的臭氣污染,這麼嚴重的問題,一直無法解決,況且屏東縣長潘孟安,更││ │ │ │是默不吭聲,因為這是他們造成環境污染,可惡是臭過年,還故意糟踏枋││ │ │ │寮鄉民,枋寮環境污染自救會,訂於2 月26日星期一晚上7:30 在水底寮││ │ │ │第二老人會,辦公聽會 ,廣集所有的意見!(下略) │├─┼───────┼───────┼────────────────────────────────┤│49│三.㈠.1. │107.07.21 │這樂樂等五合一養雞場,從一開始就將所有違法違規的,到縣府,議會抗││ │ │ │議,最初領軍抗議,到今天三年多了,那走過的路,想到就心痛不已!(││ │ │ │下略)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張仁吉之侵權行為言論┌─┬───────┬───────┬────────────────────────────────┐│編│於原告民事陳報│ 日期 │貼文內容 ││號│暨追加起訴狀之│(民國年月日)│ ││ │編號 │ │ │├─┼───────┼───────┼────────────────────────────────┤│1 │一.㈡.1.甲.a │105.04.10 │水底寮恐有雞瘟疫情發生,水底寮庄母「觀世音菩薩」慈悲為懷降旨收妖││ │ │ │,請所有枋寮人今天晚上,水底寮三欉榕集合,讓觀世音菩薩為我們枋寮││ │ │ │去除雞瘟 │├─┼───────┼───────┼────────────────────────────────┤│2 │一.㈡.1.甲.b │105.04.29 │現有屏東市豬屎味 ││ │ │ │再來龍泉有工廠在農地蓋廠房 ││ │ │ │新埤、枋察有周碧雲雞屎味(下略) │├─┼───────┼───────┼────────────────────────────────┤│3 │一.㈡.1.甲.c │105.06.09 │現場畫面 活動直播 ││ │ │ │觀音菩薩清淨法會,觀音慈悲為懷要抓雞妖,鄉親一致希望樂樂養雞場滾││ │ │ │出枋寮,回去崁頂周碧雲要造福地方就回去崁頂吧。(下略) │├─┼───────┼───────┼────────────────────────────────┤│4 │一.㈡.1.甲.d │106.08.26 │【貼文附圖為原告競選看版之照片】 ││ │ │ │築夢?築雞屎比較快 │├─┼───────┼───────┼────────────────────────────────┤│5 │一.㈡.1.甲.e │106.11.21 │【貼文附圖為原告競選看版之照片】 ││ │ │ │你的美夢我們的惡夢 │├─┼───────┼───────┼────────────────────────────────┤│6 │一.㈡.1.甲.f │106.11.30 │明天下午周碧雲議員又要告兩位鄉民了,一樣是因為養雞場的事情,而且││ │ │ │更扯!是因為有兩位鄉民在不公開的私密line群組討論樂樂養雞場的事情││ │ │ │,在這個群組內有周議員的內鬼截圖給她看,讓周議員不開心所以又委託││ │ │ │律師要告鄉民了,告什麼呢?告妨礙名譽以及加重毀謗!(下略) │├─┼───────┼───────┼────────────────────────────────┤│7 │一.㈡.1.乙.a │105.05.19 │關於今天潘孟安縣長,來到枋寮,我的一些想法,枋寮人真的要團結,團││ │ │ │結才會有力量,有了力量才不會被外來的民意代表所欺負 │├─┼───────┼───────┼────────────────────────────────┤│8 │一.㈡.1.乙.b │106.11.16 │來來來被周碧雲告的 ││ │ │ │都來簽到 ││ │ │ │利用議員權勢欺壓百姓 ││ │ │ │傷害我枋寮鄉土地 ││ │ │ │還要浪費司法資源告人 │├─┼───────┼───────┼────────────────────────────────┤│9 │一.㈡.1.乙.c │106.11.20 │歡迎關心屏東環境人士明早九點鐘,屏東地檢署記者會,我要來說說惡質││ │ │ │議員欺壓百姓的由來,歡迎屏東縣民一起前往聲援,也感謝各位明天會前││ │ │ │往的網友,謝謝您們明天見。 │├─┼───────┼───────┼────────────────────────────────┤│10│一.㈡.1.丙.a │105.05.20 │各位鄉親大家晚安,在與周碧雲樂樂養雞的抗爭過程當中,我本人與林文││ │ │ │央代表,遭受到相當大的壓力,但是我們仍然不畏懼,我們堅持捍衛枋寮││ │ │ │鄉的居住安全正義,但是當我們了解事情的真相越多我們越了解到我們的││ │ │ │無助(下略) │├─┼───────┼───────┼────────────────────────────────┤│11│一.㈡.1.丙.b │106.11.21 │周碧雲議員要告我連出庭都不敢,說我在地檢署前面開記者會,有很多人││ │ │ │她會擔心發生衝突,所以只委託律師出庭。所以現在我是暴民就對了,妳││ │ │ │可是議員啊!是我要怕妳才對怎會是您害怕呢?面對面溝通都不願意,只││ │ │ │會告告告,妳在做什麼呢? │├─┼───────┼───────┼────────────────────────────────┤│12│一.㈡.1.丙.c │106.11.23 │除了我被周碧雲議員告以外 ││ │ │ │12/1日還有兩位鄉親野被周碧雲議員告,也要在地檢署出庭 ││ │ │ │原因是在「私密群組」討論周議員的樂樂養雞場事情,讓滲透進入群組的││ │ │ │議員眼線看到跑去跟議員說,所以因為這樣周議員不開心,所以又要告了││ │ │ │,議員好大人民好怕,妳一直告明年選舉票保證開的超好看的。 │├─┼───────┼───────┼────────────────────────────────┤│13│一.㈡.2.甲.a │105.11.08 │水底寮養雞場惡臭再起 ││ │ │ │鄉親們你們受得了嗎?該是時候再站出來捍衛我們的權益了 │├─┼───────┼───────┼────────────────────────────────┤│14│一.㈡.2.甲.b │106.04.09 │(上略)我是張仁吉 今晚我又被周碧雲議員以及玉泉村台糖養豬場強迫 ││ │ │ │當「聞屎」工作者了(下略) │├─┼───────┼───────┼────────────────────────────────┤│15│一.㈡.2.乙.a │105.04.28 │(上略)這是枋寮鄉親遭受樂樂養雞場雞屎惡臭的始末,包含環保局長屏││ │ │ │東縣政府屏東縣長民進黨屏東縣議員周碧雲怎樣對待我們枋寮人的?枋寮││ │ │ │人爭取居住正義為的只是要一個乾淨的空氣,有那麼難嗎?(下略) │├─┼───────┼───────┼────────────────────────────────┤│16│一.㈡.2.乙.b │105.05.24 │(上略)周碧雲議員在水底寮所蓋的樂樂養雞場,嚴重污染枋寮鄉的水、││ │ │ │空氣以及土壤(下略) │├─┼───────┼───────┼────────────────────────────────┤│17│一.㈡.2.乙.c │105.09.19 │【貼文附圖為一掛有「養雞場臭氣危害村民健康枋寮鄉環境自救會」布條││ │ │ │車輛之照片】 ││ │ │ │是否毒氣又在排放了!各位鄉親您聞到了嗎?風災剛過雞災又來了 │├─┼───────┼───────┼────────────────────────────────┤│18│一.㈡.2.乙.d │106.11.17 │身為民意代表不好好為人民做事,反而污染環境,更聰明的是她還選在不││ │ │ │是她選區的地方污染,這真是太高招了!歡迎對號入座 │├─┼───────┼───────┼────────────────────────────────┤│19│一.㈡.2.乙.e │106.11.20 │為居住正義而戰 ││ │ │ │最狂議員,污染地方環境,不為民服務,還濫用司法資源威嚇民眾。明天││ │ │ │早上我九點五十要出庭,有位綠色議員告我『妨礙名譽』,我不懂這樣的││ │ │ │惡質議員為何有瞼告民眾,明明自己違法行為不知道檢討,還動用司法嚇││ │ │ │人民,明早九點我要在地檢署開記者會,歡迎各位媒體朋友有時間歡迎採││ │ │ │訪。該議員身為民意代表領的是民脂民膏不知好好代民發聲,代民主意,││ │ │ │居然污染環境,還不許民眾談論,動不動就利用司法資源與民眾訴訟法律││ │ │ │,浪費社會成本,不檢討自己的身份以及所作為,真是枉費縣民所託,有││ │ │ │這樣的縣議員真是屏東縣之悲哀(下略) │├─┼───────┼───────┼────────────────────────────────┤│20│一.㈡.2.乙.f │107.03.26 │(上略)樂樂等五家養雞場仍有其他不含乎法令的事件,我們仍在收集中││ │ │ │,也非常感謝一路走下來關心以及參與的鄉親以及各位水底寮的代表,更││ │ │ │要感謝的是林文央代表的努力捍衛家鄉。選舉即將到來睜大眼睛,我相信││ │ │ ○○位鄉○○○道誰會做事,誰又是只會講幹話而的政客而已。議員又怎樣││ │ │ │?污染環境,大賺黑心錢,人民一樣會用選票教訓你。(下略) │├─┼───────┼───────┼────────────────────────────────┤│21│一.㈡.2.丙 │106.04.07 │(上略)我是「聞屎」「糞青」工作者、我相信枋寮鄉有很多鄉親跟我一││ │ │ │樣,被迫成為「聞屎」「糞青」工作者,今天我要帶大家探訪一條「屎流││ │ │ │成河」的河流,這樣的河流嚴重影響到我們飲用水安全,別讓我們生活的││ │ │ │空氣品質大打折扣,除了議員的養雞場以外,屏東縣環保局亦是幫兇,查││ │ │ │輯怠惰,這一次我們就真實呈上畫面,沒有剪接沒有後製,我們到看看環││ │ │ │保局要如何處理這個案件,同時也請鄉親幫幫忙多多轉發這個直播,政府││ │ │ │不想做人民自己做,讓我們捍衛自己的家鄉。(下略) │├─┼───────┼───────┼────────────────────────────────┤│22│一.㈡.2.丁.a │105.06.23 │枋寮樂樂養雞場又在抓雞了,警察也來了。在周碧雲面前警察就是她呼來││ │ │ │喚去的工具嗎?今天晚上要出雞又叫警察護送了。(下略) │├─┼───────┼───────┼────────────────────────────────┤│23│一.㈡.2.丁.b │105.06.24 │周碧雲議員請您公開說明,為什麼出雞要動用警方戒護? │├─┼───────┼───────┼────────────────────────────────┤│24│一.㈡.2.戊.a │106.11.21 │周碧雲議員妳真的很弱 ││ │ │ │我只不過在地檢署前開個記者會,妳就不敢出庭跟我面對面溝通,妳真的││ │ │ │非常弱 ,戰鬥力0 ││ │ │ │只敢去亂縣府的公務員,為什麼不敢跟枋寮鄉親面對面,協調樂樂養雞場││ │ │ │的事情呢?別躲在免責權的保護傘下好嗎?再說一次妳真的很弱 │├─┼───────┼───────┼────────────────────────────────┤│25│一.㈡.2.戊.b │105.05.29 │恐怖的基因改造 這是我們吃的雞嗎? ││ │ │ │我們不敢確定樂樂養雞場是不是也是這樣,但是從他們的快速飼養雞隻只││ │ │ │要35天就可以屠宰販售來看,我們真的很害怕這些白肉雞吃的東西到底是││ │ │ │什麼?怎麼可以35天就長大了?尤其僑德國小營養午餐是周碧雲的團膳公││ │ │ │司,我們更害怕孩子到底吃下肚的是什麼?民進黨周碧雲議員有團膳公司││ │ │ │承包國小營養午餐,然後自己飼養的雞隻在給小朋友吃下肚,這是保護孩││ │ │ │童還是讓自己口袋滿滿呢?這樣一條龍的做法,周碧雲議員你還真會賺啊││ │ │ │!身為家長的我無法接受小孩的午餐是這樣的業者所提供的、35天就長大││ │ │ │的雞,沒有施打生長激素嗎?你的雞從飼養到可以賣只要五周、就跟影片││ │ │ │中的美國一樣,難道妳的雞也是基因改造的嗎?我們非常懷疑!(下略)│├─┼───────┼───────┼────────────────────────────────┤│26│一.㈡.2.己 │106.11.21 │【貼文附有「你好大!我好怕守護地方環境還要被議員告」之影片,原告││ │ │ │主張上開影片1 分12秒至1 分17秒處畫面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禽衛生││ │ │ │試驗所家禽流行性感冒檢測通報單一張,並有口白說明「105 年4 月份樂││ │ │ │樂養雞場雞隻感染禽流感」等語】 ││ │ │ │樂樂養雞場如何欺負枋寮人?看看吧! │├─┼───────┼───────┼────────────────────────────────┤│27│三.㈡.5.a │107.08.16 │【於YouTube 網站上發表「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 │ │ │場後方抓到死雞」影片】 ││ │ │ │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場後方抓到死雞,環保局人││ │ │ │員居然看到死機無所動作這就是真實畫面~ 這就是依法行政,環保局來檢││ │ │ │測臭味,檢測臭味,所以看到死雞可以不用通報可以沒有有任何動作。在││ │ │ │影片1 :20秒左右可以看到死機畫面 │├─┼───────┼───────┼────────────────────────────────┤│28│三.㈡.5.b │107.08.17 │【貼文附有「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場後方抓到死││ │ │ │雞」影片】 ││ │ │ │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場後方抓到死雞,環保局人││ │ │ │員居然看到死雞無所動作!這就是真實畫面~ 這就是依法行政,環保局來││ │ │ │檢測臭味,檢測臭味,所以看到死雞可以不用通報可以沒有有任何動作。││ │ │ │在影片1 :20秒左右可以看到死雞畫面 │├─┼───────┼───────┼────────────────────────────────┤│29│三.㈡.5.c │107.08.17 │【貼文附有「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場後方抓到死││ │ │ │雞」影片】 ││ │ │ │環保局至樂樂養雞場稽查臭味,而我們在養雞場後方抓到死雞,環保局人││ │ │ │員居然看到死雞無所動作!這就是真實畫面~ 這就是依法行政,環保局來││ │ │ │檢測臭味,檢測臭味,所以看到死雞可以不用通報可以沒有有任何動作。││ │ │ │在影片1 :20秒左右可以看到死雞畫面 │└─┴───────┴───────┴────────────────────────────────┘附表三:原告主張被告黃瓊慧之侵權行為言論┌─┬───────┬───────┬────────────────────────────────┐│編│於原告民事陳報│ 日期 │貼文或留言內容 ││號│暨追加起訴狀之│(民國年月日)│ ││ │編號 │ │ │├─┼───────┼───────┼────────────────────────────────┤│1 │一.㈢ │105.04.02 │【於原告臉書貼文下方留言】 ││ │ │ │不要臉,害人家鄉空污! │├─┼───────┼───────┼────────────────────────────────┤│2 │一.㈢ │106.11.20 │【於張仁吉臉書貼文(附圖為載有「官逼民反最佳典範汙染環境反來告民││ │ │ │議員好大我們好怕(下略)」等文字之照片)下方留言】 ││ │ │ │枋寮鄉民的悲歌,就是潘縣長袒護下周雞屎雲的養雞場,法官可知,,大││ │ │ │可把鄉民的聯署書給法官呀! │├─┼───────┼───────┼────────────────────────────────┤│3 │一.㈢ │107.01.12 │【於張仁吉臉書貼文:「各位好友全台灣最有名的養雞場是哪一場?」下││ │ │ │方留言】 ││ │ │ │雞死雲,讓枋鄉安雞樂夜,潘縣 │├─┼───────┼───────┼────────────────────────────────┤│4 │三.㈢.1. │106.11.21 │【於張仁吉臉書貼文(即附表二編號24)下方留言】 ││ │ │ │臭數吖,一定要教訓,枋寮鄉人不是妳,,,潘安,周屎,,,欺負的 │├─┼───────┼───────┼────────────────────────────────┤│5 │三.㈢.2 │107.07.23 │我們,崁頂議員,偉大無比周碧雲議員,樂樂養雞場的雞屎,又是臭濃雞││ │ │ │屎味!這稱謂,議員身份她歡喜,請別稱她雞死雲,議員不舒服,要不聯││ │ │ │合枋寮爐雜議員,對付我哦! │├─┼───────┼───────┼────────────────────────────────┤│6 │三.㈢.3 │107.07.23 │【於附表三編號5 貼文下方留言】 ││ │ │ │三位議員,到校,關心我餒,對付我丈夫不到,找我這女人,臭癟三 │└─┴───────┴───────┴────────────────────────────────┘附表四:

┌──┬─────┬─────────────────────────────────────────┐│編號│ 被 告 │ 道 歉 啟 事 內 容 │├──┼─────┼─────────────────────────────────────────┤│ 1 │ 林文央 │ 道歉啟事 ││ │ │本人林文央自105 年4 月起迄107 年2 月23日陸續在Facebook(臉書)上發表不實言論,詆毀││ │ │污衊屏東縣議員周碧雲議員,致周碧雲議員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損,特刊登啟事表達誠摯││ │ │之歉意。 ││ │ │ 道歉人:林文央│├──┼─────┼─────────────────────────────────────────┤│ 2 │ 張仁吉 │ 道歉啟事 ││ │ │本人張仁吉自105 年4 月起迄107 年3 月26日陸續在Facebook(臉書)上發表不實言論,詆毀││ │ │污衊屏東縣議員周碧雲議員,致周碧雲議員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損,特刊登啟事表達誠摯││ │ │之歉意。 ││ │ │ 道歉人:張仁吉│├──┼─────┼─────────────────────────────────────────┤│ 3 │ 黃瓊慧 │ 道歉啟事 ││ │ │本人黃瓊慧於105 年4 月、106 年11月及107 年1 月間在Facebook(臉書)以「黃瓊」名義詆││ │ │毀污衊屏東縣議員周碧雲議員,致周碧雲議員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損,特刊登啟事表達誠││ │ │摯之歉意。 ││ │ │ 道歉人:黃瓊慧│└──┴─────┴─────────────────────────────────────────┘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