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翠梅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9,82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