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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雪玉

莊采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雪卿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