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9號抗 告 人 莊雪玉
莊采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9號抗 告 人 莊雪玉
莊采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