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9號上 訴 人 蕭恩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恩慈間請求交付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