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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9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被 告 電火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電火照明事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被 告 林靜華

江 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百分之四‧八一機動調整),暨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固亦有明文。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所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係指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而言,倘非此情形,則僅能依同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而無第3 項規定之適用。如董事未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補選董事長,即應依同法第

8 條第1 項規定之意旨,由全體常務董事或董事代表公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86年11月座談會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被告電火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電火照明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電火公司)之董事長原為被告林靜華,董事為許金治、蔡玉聰;107 年9 月間,董事長仍為被告林靜華,惟董事變更為僅許金治1 人,另1 名董事則缺額;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7 年11月23日,董事長亦缺額,僅餘董事許金治1 人等情,有被告電火公司106 年1 月迄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140 頁)。

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即應以許金治為被告電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具狀聲明許金治承受訴訟,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76 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電火公司於106 年11月17日邀同被告林靜華、江紅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11月17日起至108 年11月17日止,分24期按月於每月17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百分之4.81機動調整計算,目前為週年百分之5.88(107 年10月22日起為週年百分之1.07加週年百分之

4.81),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電火公司自107 年7 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本金720,390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顧客信用查詢及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