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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0號原 告 蕭淑芬

蕭明坤蕭明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被 告 李怡瑾被 告 李松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通行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請原告提出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購買土地之證據、原告與訴外人張玉花之租賃契約,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 年6 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價購通行地等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