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淑芬
蕭明坤蕭明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怡瑾、李松璋間請求價購通行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2,750 元(以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