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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温智勝訴訟代理人 莊三沂被 告 溫康達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温明達被 告 温旺春

温永揚温泓達温鋐炆温隆勳溫志斌温智能溫富森温隆信温隆俊温隆亮林貞蘭温悅喜溫水蓮温宜貞溫耀鴻林吟姝温鼎銓即温信衡温信智温信豪温君詅即温信瑋溫卓謀上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秀蘭被 告 温全春

温銘春温景貴温容鍇温容富溫侃融温永魁温峻鋒温永豐温雯婷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判決在案,並經本院110 年11月10日裁定更正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茲就本院前開110年11月10日裁定,再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0 年11月10日裁定主文欄第一項被告「隆俊」,應更正為被告「温隆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