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8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被 告 王林秀金
王毓君王金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被 告 許玉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