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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