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元巒
丁元貞丁冠綸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丁元峯
丁崇民丁肇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725 元【300 ㎡×4,58
1 元×3/4 =1,030,7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