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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元巒

丁元貞丁冠綸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丁元峯

丁崇民丁肇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6 月28日、同年7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案由:撤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