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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選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光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開票時將選民隔離現場2 公尺外,唱票人只顧唱票未將選票亮向選民,且距離過遠,選民根本無法看到選票之圈選章,即將選票交他人收藏,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三、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聲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村長之選舉,聲請人為屏東縣萬巒鄉泗溝村第21屆村長候選人,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屏東縣各鄉(鎮、市)第21屆村(里)長候選人名單、107 年屏東縣村(里)長選舉萬巒鄉各村里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附卷可參,其聲請重新計票自屬無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劉子健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