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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賴俊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 日內,向第126 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屏東縣內埔鄉興南村之候選人,對於興南村423 號投(開)票所即興南活動中心計票有疑義,為此聲請進行重新驗票等語。

三、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村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