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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朱順松被 告 賴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3,2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76,250 元【計算式:

1143.5㎡×7500元/ ㎡=8,576,2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原告仍應補繳82,742元,本件起訴始符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