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張文宏相 對 人 張清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張文宏應查報相對人張清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65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 分之1 )之市場現值(如提出同一生活圈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以便憑核約定售價是否相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