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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張文宏相 對 人 張清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張文宏應查報相對人張清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65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 分之1 )之市場現值(如提出同一生活圈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以便憑核約定售價是否相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