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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44號聲 請 人 邵榮貴相 對 人 邵韓碧連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 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