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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聲 請 人 潘葶真非訟代理人 潘建義上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 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3 項關於:「由潘建禮取得系爭不動產並由其給付潘建禮日後生活及照護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由潘建義取得系爭不動產並由其給付潘建禮日後生活及照護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