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 陳慧霙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被 上訴 人 洪貴美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下午
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