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淮鴻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汪道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9日本院屏東簡易庭108 年度屏簡字第2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第1 項為「變更簡易庭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判決,改為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見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中更正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7萬元。」(見本院卷第115 頁)。上訴人所為核屬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前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為「惡地主法律討論區」,散布伊涉嫌偽造文書及竊盜罪之文字,足以貶損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66號判處拘役50日,嗣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6 年7 月20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88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妨害名譽案件),此案經司法機關偵查、審理證實伊並無竊盜、偽造文書之事實。詎被上訴人明知其原散布伊有竊盜、偽造文書之情不實,竟仍意圖散布於眾,故意再於106 年6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屏東縣○○市○○○路○○○ ○○ 號洗車店前馬路上,質詞伊「是不是不承認當小偷」、「對啊、偽造文書」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使路過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伊因於公眾場所遭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侮辱,造成伊人格、名譽受損害,且情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原審聲明:⑴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 萬元,及自108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上訴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於本院除援用於原審之陳述外,另以:兩造間因租賃所生糾紛,上訴人前因被上訴人違約斷水斷電,及於網路群組公然誹謗上訴人名譽,造成營業損失及精神上損害,對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損害賠償民事判決(下稱屏簡499號損害賠償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2,584 元,其中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判決理由以被上訴人惡意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之行為,造成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非輕,且被上訴人於網路群組傳送足以貶損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文字,致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而認被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然本件與屏簡
499 號損害賠償判決為相同性質之損害賠償事件,即均為被上訴人公然誹謗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且依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情節及地點,本件係被上訴人於上訴人開設之洗車店前馬路上為公然誹謗行為,較之屏簡499 號損害賠償判決之利用網路群組傳送不實言論,被上訴人所為本件侵權行為對上訴人之商譽損失更為重大,詎原審判決精神慰撫金僅為3萬元,尚不及屏簡499 號損害賠償判決之精神慰撫金3 分之
1 ,顯不符比例原則,亦無法填補上訴人精神上所受損害,不亦等於鼓勵被上訴人再犯,實無法彰顯司法正義及符合國民感情等語。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7萬元。
四、被上訴人則以:本件係因上訴人於106 年5 、9 月間曾至伊家丟雞蛋、貼紙,且上訴人連續改名字造成伊之困擾,伊因而於上開時地質問上訴人為何要這麼做,伊所為系爭言論不會造成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受損。又上訴人於租賃期間在承租土地上有違法情事,為查得上訴人是否曾有犯罪前科紀錄,經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申請複製送達證書遭否准,及曾向總統府及其他機關調閱關於上訴人少年檔案之卷宗,均因涉及個人資料而無法閱覽查知。若上訴人曾受過管訓處分,則上訴人請求伊賠償20萬元,顯屬不當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主張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較屏簡49
9 號損害賠償判決低,不符比例原則。被上訴人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上訴人系爭言論是否造成上註人之名譽受損?若為肯定,則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3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是否過低?茲分敘如下: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以系爭言論質疑上訴人為小偷、涉犯偽造文書等情,業經本院108 年易字第197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上訴人犯誹謗罪,處拘役50日確定等情,此有前揭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 至11頁),而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該處係馬路旁,為公眾出入之場所,路過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所述內容客觀上已足以對於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被上訴人所述之內容,業經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訴訟過程被上訴人均有參與,自難諉為不知,卻猶執前詞於上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時、地前往指摘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足認被上訴人主觀上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被上訴人辯稱,其未侵害上訴人名譽云云,顯不足採。是以,被上訴人系爭言論致被上訴人受有名譽上之損害,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精神上因此事件遭受痛苦,故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本院衡諸被上訴人此次侵權行為之非使用易於大量傳播之網路手段、且為回覆上訴人之對話始被動始為系爭言論(詳下述㈢),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學歷、工作、經濟情況,上訴人於本院審理自陳為專科畢業,經營洗車廠,經濟狀況尚可,現月收入約4 、5 萬元(見本院卷第118頁);被上訴人則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鐵工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見系爭刑事案件之警卷第1 、4 頁、原審卷第22頁反面),並有卷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可按(詳見卷尾密封袋),本院認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 萬元尚為妥適,超過部分之請求,即無可取。
㈢、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此次侵害名譽行為較屏簡499 號損害賠償判決該次嚴重,原判決賠償金額卻未達該案3 分之1 ,不符合比例原則,無法阻止被上訴人再犯云云。惟查:
⒈屏簡499 號損害賠償判決該次係被上訴人利用對話軟體line
之方式損害上訴人之名譽,而該次被上訴人於line群組傳送之內容為「承租人周淮鋐(按即本件上訴人)冒名頂替出租人向承裝商申請用電本身就涉及刑法偽造文書」、「想請問:周淮鋐的前科是怎麼回事」、「當年為何學竊車一途被北警移送苗栗?台北法院查獲」、「竊機車給賣場嗎」、「為什麼法院有這個紀錄」、「93年善化分局為什麼又通知你又犯什麼錯事?」、「苗栗法院96年11月15日傳喚二個周嫌?認證」、「犯刑事較多」及「台南遷入板橋後遷入屏東民刑案件」等主動強烈暗示性貶損名譽文字。
⒉相較於本件發生狀況為被上訴人雖至上訴人經營修車廠馬路
上為系爭言論,然依當時狀況乃被上訴人先開口詢問上訴人是否去其家中丟雞蛋,上訴人予以否認後,隨即主動提起前案妨害名譽案詢問:「阿你現在被判刑了你知道嗎?」、被上訴人始答稱:「阿你是不是、是不是不承認當小偷」、上訴人「拘役、拘役50天,一天一千就5 萬了,是你要賠政府的,賠我的部分有還會另外跟你打民事的官司,我們再看我們的官司最後誰會贏,好嘛,我沒有在怕你的」、被上訴人「檔案資料都印出來…。」、上訴人「沒關係啊,檔案資料印出來、印出來啊。你現在、現在、剛才在大庭廣眾,你現在還說我什麼,你剛才說我偽造文書嘛。」、被上訴人「對啊,偽造文書啊。」、上訴人「你剛才還說我偷拿東西。」、被上訴人「. . . 偽造文書. . . 。」、上訴人「你剛才還說、你說我竊盜對嘛?對不對?」、被上訴人「(點頭)」、上訴人「對嘛,你剛剛講我竊盜嘛。」、被上訴人「嘿。」、上訴人「對嘛,這裡是公眾場合嘛。」、被上訴人「…。」、上訴人「我會再用這個再告你一次。」、被上訴人「(點頭)」,兩造對話內容多為上訴人主動不斷提及被上訴人曾經說其為小偷、偽造文書之言論,被上訴人基於被動立場回覆上訴人為系爭言論(詳細過程見附表一),是本院認被上訴人此次為系爭言論之手段、言論內容侵害性顯低於屏簡499 號損害賠償判決該次係被上訴人利用對話軟體line方式損害上訴人之名譽,是上訴人主張此次為系爭言論侵害性嚴重於前次,原判決僅判決賠償3 萬元不符合比例原則,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17萬元云云,實非有理,而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 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28日起(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4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萬3 元,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威宏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一
┌────────────────────┬───┐│光碟名稱:(他字卷附光碟存放袋內隨身碟內│ ││檔案)檔案名稱:106.06.26 甲○○影片錄音│時間 ││錄影時間總長度:5 分 │ │├────────────────────┼───┤│【拍攝現場為一道路旁,告訴人乙○○(拍攝│ ││影片者)未入鏡,畫面中著藍色短袖上衣、黑│ ││色長褲之男子為被告甲○○,甲○○坐在靜止│ ││之腳踏車上,手持手機狀似在拍攝,錄影期間│ ││陸續有車輛及行人經過;以下為國台語參雜】│ ││甲○○:. . . (語意不清,以下同)有去我│00:01││家給我丟雞蛋嗎? │ ││乙○○:沒啊,我覺得你很誇張。 │ ││甲○○:很誇張嗎? │ ││乙○○:你有拍到嗎? │ ││甲○○:有啊。 │ ││乙○○:阿你現在被判刑了你知道嗎? │ ││甲○○:阿你是不是、是不是不承認當小偷。│ ││乙○○:你現在被判刑。我、我、我從頭到尾│ ││ 都沒有當小偷阿你說我當小偷? │ ││甲○○:阿你有沒有,是不是去法院陳情,阿│ ││ 跑去我家丟雞。 │ ││乙○○:我完全沒有前科的人,阿你一直跟說│ ││ 我當小偷,阿還被判決,你還沒、你│ ││ 現在還不清醒嗎?你現在又說我當小│ ││ 偷。 │ ││甲○○:剛才開庭你為什麼說。 │ ││乙○○:剛才開庭。 │ ││甲○○:921大地震是你出生那天。 │ ││乙○○:跟你沒關係啊,我說我改名跟你沒關│ ││ 係吧,我欠錢你也沒關係吧,你從頭│ ││ 到尾。 │ ││甲○○:我...。 │ ││乙○○:你只想租萊爾富而已,阿你會拍我就│ ││ 不會拍,蛤,道輝你都覺得你腦袋在│ ││ 想的是對的,阿結果判刑的是你對嗎│ ││ ?你沒找我和解就很、很不得了了。│ ││甲○○:喔意思說. . . 你是對的。 │ ││乙○○:我是對的啊,不然怎麼是你判刑?我│ ││ 如果不對,應該是我被判刑吧 │ ││甲○○:這樣就是.. .。 │ ││乙○○:阿你就執迷不悟,到今天開庭還在執│ ││ 迷不悟。 │ ││甲○○:他們那裡每個都寫你的名字。 │01:08││乙○○:哪裡寫我的名字?你跟我說啊,哪裡│ ││ 寫我的名字。 │ ││甲○○:叫作周昭安。 │ ││乙○○:嘿,阿你有查過身分證字號是對的還│ ││ 不對的?我就跟你說我沒有前科了,│ ││ 你到現在還執迷不悟,你怪誰,你被│ ││ 判刑也剛好而已,你現在還要來亂什│ ││ 麼?你還要來亂什麼? │ ││甲○○:我地租你你租金為什麼不繳? │ ││乙○○:不是,你也不要來收嘛,對嘛,阿你│ ││ 有要賠我嗎?你「衝(音譯)」到這│ ││ 樣你要賠我嗎?你也沒有要賠我嘛。│ ││甲○○:...。 │ ││乙○○:你沒有要賠我嘛。 │ ││甲○○:無權占有。 │ ││乙○○:什麼無權占有,不然你告我啊,你告│ ││ 我啊。 │ ││甲○○:我已經告你了,. . . 。 │ ││乙○○:不然你告我啊,為什麼你聲請拆屋還│ ││ 地會駁回?為麼? │ ││在場男子:你是知道法律嗎? │ ││乙○○:嘿啊。 │ ││在場男子:你是知道法律嗎? │ ││乙○○:你聲請拆屋還地也駁回,阿你現在也│ ││ 被判刑,阿你要來騷擾我。 │ ││在場男子:你是不知道法律說...。 │ ││乙○○:我覺得你很好笑,你連摩托車都被法│ ││ 院拍賣了。 │ ││甲○○:那個拍賣、承租的那個是另外一件。│ ││乙○○:對嘛,你連摩托車也被法院拍賣了。│ ││甲○○:對啊,法院現在、現在那偽造文書那│ ││ 些資料我都印來了。 │ ││乙○○:沒問題啊,你要告我偽造文書喔,你│ ││ 繼續告,你現外面這些人都在聽,「│ ││ 興哥(音譯)」你有聽到嘛,他說要│ ││ 告我偽造文書。 │ ││甲○○:你作證。 │ ││乙○○:阿你。 │ ││在場男子:你要拍我,你要拍我,你拍我要做│ ││什麼?乙○○:你叫。 │ ││在場男子:你拍我做什麼? │ ││乙○○:你叫加重毀謗嘛,對嘛,蛤。 │ ││甲○○:我也不知道。 │ ││在場男子:你很像、你很像。 │ ││甲○○:我也不認識你。 │ ││在場男子:阿不認識我,你拍我做什麼。 │ ││甲○○:阿你在這我就拍啊。 │ ││乙○○:我朋友啊。 │ ││在場男子:我在這不行嗎? │ ││乙○○:阿你在這亂講,你在這裡亂講話。 │ ││甲○○:我說我們兩個的,...。 │ ││乙○○:我們兩個,阿我就說你被判刑了嘛,│ ││ 今天如果說我問題,應該是我被判刑│ ││ ,不是你嘛,是不是這樣,阿你被判│ ││ 刑了,阿你的腦袋還執迷不悟。 │ ││在場男子:地租人家一段時間,時間就還沒到│ ││ 。 │ ││甲○○:租人家,阿契約書是怎麼寫。 │02:53││乙○○:契約書寫。 │ ││甲○○:...契約書...。 │ ││乙○○:我跟你的契約書我們直接去法院講,│ ││ 我就會拿契約書看是誰贏了嘛,我們│ ││ 簽約簽到109年,你要租萊爾富就跑 │ ││ 來斷電,有沒有這件事,有沒有嘛?│ ││甲○○:斷電是不是用我的名字? │ ││乙○○:有沒有?用你的名字是不是你同意的│ ││ 嘛?當初要申。 │ ││甲○○:我有同意嗎? │ ││乙○○:你有沒有每天都來這邊看我建設嘛。│ ││甲○○:我知道. . . 。 │ ││乙○○:有沒有。 │ ││甲○○:...在做什麼。 │ ││乙○○:蛤,從頭到尾,我偽造文書已經不起│ ││ 訴了。 │ ││甲○○:台電也跟我說你這裡請電,用我的名│ ││ 字。 │ ││乙○○:我請電用你的名字,你沒有簽同意書│ ││ 嗎? │ ││甲○○:同意書嗎? │ ││乙○○:你有沒有簽同意書? │ ││甲○○:我同意書我就沒看到啊。 │ ││乙○○:你如果沒看到你沒簽,我偽造文書就│ ││ 不會不起訴了。 │ ││甲○○:那天所有權狀上面的...。 │ ││乙○○:你不用在那邊講那麼多,我偽造文書│ ││ 不起訴。 │ ││甲○○:同意書是不是這樣騙。 │ ││乙○○:對不對。 │ ││甲○○:那字不是我寫的,印章也不是我的。│ ││乙○○:你這樣行為等於是在騷擾我,不是只│ ││ 有你手、手機拍,我也會拍。 │ ││在場男子:. . . 法院去判,你就準備吃官司│ ││ 就對了,不用跟他「嘔(音譯)」│ ││ 。 │ ││乙○○:對嘛,再來高雄法院如果再判你判刑│ ││ ,這樣就定讞,你就要關了,我沒在│ ││ 怕你。 │ ││甲○○:...。 │ ││乙○○:嘿啊。 │ ││在場男子:不要跟他說了,這種人不要跟他說│ ││ 。 │ ││甲○○:拘役。 │ ││乙○○:拘役、拘役50天,一天一千就5 萬了│ ││ ,是你要賠政的,賠我的部分我還會│ ││ 另外跟你打民事的官司,我們再看我│ ││ 們的官司最後誰會贏,好嘛,我沒有│ ││ 在怕你的啦。 │ ││甲○○:檔案資料都印出來. . . 。 │ ││乙○○:沒關係啊,檔案資料印出來、印出來│04:11││ 啊。你現在、現在、剛才在大庭廣眾│ ││ ,你現在還說我什麼,你剛才說我偽│ ││ 造文書嘛。 │ ││甲○○:對啊,偽造文書啊。 │ ││乙○○:你剛才還說我偷拿東西。 │ ││甲○○:...偽造文書...。 │ ││乙○○:你剛才還說、你說我竊盜對嘛?對不│ ││ 對? │ ││甲○○:(點頭) │ ││乙○○:對嘛,你剛剛講我竊盜嘛。 │ ││甲○○:嘿。 │ ││乙○○:對嘛,這裡是公眾場合嘛。 │ ││甲○○:...。 │ ││乙○○:我會再用這個再告你一次。 │ ││甲○○:(點頭) │ ││乙○○:加重毀謗。 │ ││甲○○:...。 │ ││乙○○:嘿,沒問題,我還會再告你一次,因│ ││ 為你剛剛在大庭廣眾又講我一遍。 │ ││甲○○:...這些也可以作證。 │ ││乙○○:沒有,這我朋友,他要作證不作證跟│ ││ 你沒關係,是自己的腦袋不清楚嘛,│ ││ 我就跟你說我沒前科了,你現在還硬│ ││ 要跟我說這些東西,你不是毀謗是什│ ││ 麼。 │ ││甲○○:阿你有沒有欠銀行的帳? │ ││乙○○:跟你沒關係啊,我有欠跟你沒關係,│ ││ 跟你什麼關係。 │ ││甲○○:你承認嘛。 │ ││乙○○:你是地主管這麼寬喔,跟你沒關係嘛│ ││ 。 │ ││在場男子:人家欠銀行帳跟你什麼關係。 │ ││甲○○:...。 │ ││乙○○:跟你什麼關係啊。 │ ││(錄音錄影結束) │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