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高蘭瑛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 代理 人 楊芯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租權順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裁判案由:確認承租權順序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