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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事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 蘇定義相 對 人 李玟君即李雯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新台幣1,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