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 請 人 曾國皿上列聲請人與孫立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姓名為曾「國」皿。 二、請提出相對人孫立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