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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票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21號聲 請 人 呂亞帆上列聲請人與董王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姓名為呂「亞」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