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99號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即被繼承人宋萬何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宋萬何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增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宋萬何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酌增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宋萬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89號裁定擔任被繼承人宋萬何(男,民前00年0 月00日生,民國44年

9 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之遺產管理人,迄至民國(下同)106 年3 月9 日止,聲請人進行製作遺產清冊、搜索遺產、申報遺產稅等管理事務,並參與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9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程序事務,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232 號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在案。然因宋萬何之土地為共有土地,聲請人向鈞院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宋萬何所遺土地後,將變賣所得繳予國庫,嗣另一土地共有人宋登和再度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經鈞院

107 年度移調字第65號事件與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聲請印鑑證明書並辦理土地過戶,支出戶政規費20元及高雄往返潮州地政事務所交通費1,000 元。是自106 年7月12日迄今,聲請人續為上開管理行為,需高度專業,耗費之時間及勞力難謂一般,為此依法聲請酌增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6 年

度司繼字第232 號民事裁定核定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該裁定評估管理事務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及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財產等例行性事務,另有參與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9

5 號訴訟程序,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42,000元,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㈡ 本院審酌:於核定上開管理報酬後,聲請人增加之管理事務為變賣被繼承人宋萬何遺產,參予另一土地共有人107年度移調字第65號分割共有物之調解程序,及辦理土地過戶等,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家拍字第5 號民事裁定、107 年度移調字第65號調解筆錄、申請印鑑證明書收據、高雄至潮州車資證明單等件影本可證。是認聲請人在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232 號裁定後,於上揭訴訟程序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等支出,並參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爰酌定本件續行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為20,000元為適當(並應包括續行管理事務已代墊之支出1,020 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