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2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惠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錩興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錩興(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嗣被繼承人吳錩興於104 年3 月7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債權憑證、本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2 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然查,第三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錩興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繼字第1292號裁定選任周慶順律師為之,本院並職權調取前開裁定附卷可參。嗣本院於108 年2 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之必要性並釋明原因,然聲請人迄今遲未補正,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並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請求本院逕行裁定駁回聲請,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考。是本件欠缺為被繼承人吳錩興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實益,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吳錩興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