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鴻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原始借據或債權憑證)。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三、依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上所載之利息應為10% ,然聲請人請求20%,是請提出得請求20%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