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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4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霈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8 月21日(即應於每月20日前給付分期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前給付分期款項,則請陳報債務人於最後一期即109年1月20日是否有繳納所積欠之債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