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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5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范克隆上列聲請人與李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電子發票證明聯、收費明細表、維修工單之客戶名稱均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債務人李福成應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146,594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如欲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針對本案「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