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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連穎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連穎賢任職貴公司及擔任私人教練獎金計算方式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第三人鍾幸容向貴公司解約退費,致債務人106 年10月之獎金溢領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返還溢領薪資函件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