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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0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聲明一(即門號0000-000-000)部分,可看出請求補償金新臺幣588 元依據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