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綠億環保能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200元,惟與債權釋明文件即保全服務書、工程請款單之金額(工程款12,199元、拆機費5,000 元)不同,且債務人已解散,是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確認上開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並陳報債務人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應通知其全體股東中止契約,並更正全體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