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賴柏霖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純卿之繼承人、賴阿泉之繼承人、劉祥之繼承人、張軟之繼承人、張國華之繼承人、翁金池之繼承人及林朝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墳墓無權占用債權人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遷移墳墓費用新臺幣3 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