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玟華相 對 人 郭進士即仕茂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進士即仕茂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進士即仕茂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本件通知債務人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之存證信函非寄送債務人之戶籍地或公司設籍地,且請求金額新臺幣1,632,760 元尚不明確。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釋明前開事項,並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08 年12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案待釋明事項,此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