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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務 人 鄭家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家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家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電信費用及利息。聲請人之債權請求權係基於受讓而來,自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而支付命令一經確定,債權人即得執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是宜參最高法院98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㈠之見解及現行民事執行處審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相關文件之標準,就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從嚴審酌。亦即聲請人除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外,仍須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意見參照)。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該通知雖係寄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 號2 樓」,然經管理委員會代收後退回,且退回原因記載「本件已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後因無法轉交收件人退回」,尚難謂通知已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

8 年11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