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承樺上列聲請人與潘政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潘政治請求欠款新臺幣100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潘政治請求借款或票款?
四、承上,若係請求借款:
㈠、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借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或陳明是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
㈡、請釋明兼收利息、遲延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若係請求票款:
㈠、請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發票日)。
㈡、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