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1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則應陳報公司其他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應給付運送費新臺幣1,691,96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