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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聲請人與葉俐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泛亞電信用戶申請暨ANNC3023/ANNC3024 專案聲明書,門號0000000000之補貼金約定為「第一年違約,繳付手機補貼金新臺幣4,500 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債務人應給付補貼款新臺幣5,088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