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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2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高義芳上列聲請人與黃春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酬勞費新臺幣(下同)2 萬元及代墊款8,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委託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