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高義芳上列聲請人與黃春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酬勞費新臺幣(下同)2 萬元及代墊款8,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委託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