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郭美貞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詹賴美惠、詹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約定到期日或借款期間之借據、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並提出債務人詹雅婷為本件債務一般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46712)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四、承上,並釋明對債務人詹雅婷之請求權依據(是否其為本票之背書人),如係基於其為背書人而為請求,則應提出上開本票正本一紙到院,並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詹賴美惠、詹雅婷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